4月28日,总局发出关于延长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有效期的公告(2013年第10号),原文如下: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,简化审批程序,减少审批环节,更好地发挥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支撑作用,经研究,决定将2013年底以前到期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延至2015年12月31日,不再另行换发资质证书。
我公司属于本次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之一。